华宇代理_工伤等劳动保障不足 “网约工”维权难题待解
这个月什么病高发?江苏省疾控发布9月提醒
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是食物中毒易发、高发季节。9月15日,江苏省疾控中心发布9月疾病提醒。
身穿平台制服替“中间商”打工 工伤等劳动保障不足
“网约工”维权难题待解
近日,一篇关注外卖骑手被算法裹挟的文章“刷屏”,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网约工”工作状况引发关注。表面上看,外卖骑手身着平台服饰、通过平台接单并取得收入,但实际上,他们只是在为“中间商”打工,更有不少“众包骑手”以“自我雇佣”的特殊方式接单。
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服务员等“网约工”近年来数量激增,涉及这一群体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关键劳动保障要素却依然存在法律空白和现实的诸多漩涡。
现实案例
骑手出事故维权难关重重
9月1日,外卖小哥田某骑电动车行至江宁区鼓山西路正准备右转,与旁边一辆突然急打方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江宁交警大队东山中队民警赶到现场,经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突然改变方向的电动车骑车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因事发时车速快,承担次要责任。
田某在事故中摔伤,近半个月不能送外卖,再加上医药费,损失4000多元。
当他联系外卖平台客服后却被告知,作为一名“众包”骑手,他在APP上注册就可以接单,因为未签劳动合同,他并没有工伤保险。
在更多的事故中,外卖骑手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一旦发生事故后产生的修车费、医疗费等支出无处索赔,只能自掏腰包。
法律之问
“网约工”是劳动者还是劳务者?
看病不过江!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三期工程开工
9月16日,随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浦口区委区政府联合举办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三期工程开工仪式”暨“院府合作”第四次管委会会议召开,对于江北百姓来说,“看病不过江”又迎来新利好。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我市秦淮区、江宁区、雨花台区等多家基层法院都受理了类似“网约工”维权案例。审理中法官发现,“网约工”通常没有社会保险,很少签订劳动合同,遇事故常遭“甩锅”,商业保险的补充不足,维权成本高企。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中,涉及最多的诉请是确定劳动关系,这是一切劳动权益的前提。但当“网约工”诉至法院维权时往往发现,老板从来就不是互联网业务平台,而是某家“中间商”,他们的身份也不是“劳动者”,而是“劳务者”。
劳动与劳务,一字之差,保护各异。
从事相关案件审理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还有一种“众包”网约工,他们以“自我雇佣”的自由方式提供劳动,存在跨平台接单情况,其劳动性质更加难以认定,劳动保障更为缺失。
目前的司法实践,“网约工”被认定为劳动者并进行相关权益保护的案件较为少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发布的“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中就明确,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困境待解
工伤保险缺口亟需补足
“‘网约工’的诸多维权困境,首先源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定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告诉记者,现实中,多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
在这份文件中,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依赖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形成的证据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多考量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同时还要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
按照这些规定,工作场所流动化,工作时间弹性化,用工关系临工化的“网约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去甚远。
此外,“网约工”真正的老板往往不是互联网平台,而只是“中间商”,有的是“网约工”和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不签订任何书面文本。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认为“网约工”本来就不是平台的员工,穿着平台制服的“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处于“若即若离”状态。
“目前,基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与‘网约工’的灵活就业模式很难匹配。从制度上来看,虽然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由于申报手续复杂、个人缴纳费用高、最低缴费年限长、异地转移接续关系困难,参保意愿不足。”刘秋苏分析说,对于“网约工”,社会保险保障不足时,应当以商业保险等方式增加保障,以劳务众包为主的共享平台上,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环境复杂,强度大,工伤高发,对工伤保障需求尤为迫切。此外,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针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领域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做出了例外规定,他认为,“网约工”等新型劳动者的保障应当参照这类特殊标准,合法保护新型劳动者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