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代理中心_《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
南京即将入梅 阳光暂时“下线”
昨天我市天气晴朗,气温较前几日也不算炎热,但这样的好天气可能将告一段落,因为今起我省开始入梅了。
较“草案”有更多更严要求,不按标准分类拒收
《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
南报网讯 (融媒体记者 顾小萍) 昨天,《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与去年11月出台的“草案”相比,备受关注的垃圾房(亭)建在哪、怎么建都给出了明确的依据。与此同时,对于不按标准分类的责任人,收运单位可要求其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将被拒收。
建垃圾房(亭)是垃圾分类实现撤桶并点的重要前提,可眼下不少小区都遭遇“落地难”的难题(详见本报6月4日A8版报道)。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区城管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在做好宣传、管理等工作时,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支撑。记者注意到,较此前“草案”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要求相比,昨天公示的征求意见稿要求更具体更严格: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老旧小区出新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对于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公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这相当于给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建设提供了明确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分类收集点的顺利落地。”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江苏大修《住宅设计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
6月8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完成,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新《住宅设计标准》中,许多设计都是针对疫情发生后重新审视居家环境而提出的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继续明确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与“草案”相比,首次提出“拒收权”——收运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标准,可要求其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处置单位发现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标准,可要求其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同时,对于上一环节单位的这种行为,要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桶。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用单独的条款强调: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同时,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由发改部门牵头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推动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是重要一环。征求意见稿对于商场、集贸市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不得提供超薄或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而在此前,“草案”中只提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