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线路_禁渔期一条也不能捕捞!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
江豚,“宁”好!
长江江豚,“天生微笑的精灵”。历代文人墨客往往以豚写江,“凌波逐浪来江豚”“坐看江豚蹴浪花”“江豚时出戏,惊波忽荡漾”……活泼诗句间,尽展大江之美,江豚之趣。
禁渔期一条也不能捕捞
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
南报网讯 (融媒体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玄研) 禁渔期,以电鱼、炸鱼等禁止方式捕鱼的,捕捞一条也犯罪!6月5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因使用三层刺网等非法渔具,及电鱼、炸鱼等手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根据国家禁渔制度规定,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进入禁渔期后长江流域全面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9年5月11日晚9点多,被告人吴某某驾船来到江宁区新生洲洲头水域(该处位于长江干流水域,系禁渔区),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缴电捕鱼工具1套及渔获物鳊鱼2尾,共计约2.155公斤。经江宁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电力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因为在禁渔期内,以禁止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告人被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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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今年4月时在栖霞区八卦洲长江干流水域电鱼被抓,其共计捞鱼148尾,约3.85公斤,王某最终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玄武法院刑庭法官安洪强介绍,电捕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同时会导致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无论捕捞产品价值及数量,均构成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019年11月,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省法院在玄武法院设立了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全市及句容市区域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该法庭成立以来,共新收环境资源诉讼案件113件,其中刑事案件99件,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犯罪。